美国就对华知识产权等争端案件提出磋商要求
作者:不详 来源:网摘 浏览次数:次 2007年4月9日,美国政府将就知识产权问题在世贸组织对中国提起2起诉讼。其中1起诉讼针对的是中国对国内盗版行为的打击不力,另1起则针对的是中国音像制品和图书出版行业的配额限制。
一、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磋商
美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磋商要求旨在取消给予盗版和假冒行为提供避风港、避免刑事处罚的主要结构性壁垒,打击非法进入中国边境的假冒产品,给予版权所有者更多的权力,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
1.磋商要求重点针对中国政府为销售盗版和假冒产品提供避风港的法律条款。中国关于盗版和假冒产品的数量限制必须能够提起有关版权盗版和商标假冒的刑事诉讼。中国应放宽这个限制。因为这些限制并未有效地避免大规模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2.主要针对有关处置中国海关查获的侵权产品的规定。这些规定允许在取消假冒商标或其他侵权标识后进入市场流通,而世贸组织规定这些产品应被逐出市场。
3.有关中国版权法没有为即将进入市场、等待中国审查机构批准的作品的版权提供保护。中国版权法没有为版权所有人提供在审查机构批准前就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翻译作品的非法和侵权复制)提起诉讼的权力。版权保护的直接有效性对进入市场的新产品至关重要。
除以上问题外,另一个有关知识产权执法行为的问题是中国刑法有关盗版行为的范围。一些法律条款没有对盗版产品再生产、但未销售盗版产品的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复制大量盗版产品的侵权人逃避刑事惩罚。但最近中国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试图解决该问题。美国对中方的这一举动表示欢迎,并将就此问题与中国磋商。
二、关于市场准入问题的磋商
美国关于市场准入的磋商要求旨在取消中国限制美国音像制品进口和国内销售的壁垒,促使这些产品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进入中国市场。
1.主要针对中国的法律结构,这些结构限制了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图书、杂志、音像制品的权利,而要求这些产品必须通过授权的国有企业的渠道进口。
2.中国严格禁止出版物和家庭娱乐视频产品的分销。这些壁垒降低了真实产品的市场流动,但滋生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